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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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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义务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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