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答:因为你这是在集体的土地上建房屋,办的证只能办集体使用权证,合伙合作建筑的房屋不能在具有公信力的政府颁发的相关权证上作相应的体现,写成的协...
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合伙建房,产权纠纷: 一、关于合建契约的法律性质合建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问关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另一方出资建设,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完成后的房屋与基地使用权的协议。这种合同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建设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 二、为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在我国实践中的四种合作建房形态:土地使用权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预先约定分得的房屋进行预售。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约定将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开发商。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开发商依约将部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也要把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双方共同组成一个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等所建房屋售出后依约分配所得收人。按照其中第四种方式合作建筑的房屋属于项目公司所有,对此没有产权纠纷。只是股东间利益分配的纠纷。由公司法进行调整,本文只讨论前三种合作建房形式。现在可以肯定的是。合建契约是一种诺成性的、双务、有偿合同,也就是说,合建契约的成立,不以交付基地或房屋为必要条件;一方须提供土地,他方须完成建筑,双方均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但它究竟属于哪一类有名合同,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我国台湾学者有四种观点:一是承揽契约。将基地权利人分得的部分房屋视为建筑商承揽的定作物;把建筑商取得的部分基地权利看做基地权利人给付的报酬。二是互易契约。将合建契约当做部分基地权利与部分房屋所有权的交换。 三是合伙契约。基地权利人以土地为出资,建筑商以资金与劳务为出资,共同建筑房屋,并分享权益四是买卖与承揽并存的混合契约。建筑商为土地权利人完成一定工作,土地权利人以转让建筑商取得的部分房屋所占用的基地权利作为报酬,而建筑商又以此项报酬抵充买受其房屋占用基地的款项对于合建契约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前述我国实践中常见的四种合作建房形式中,第一种是土地使用权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预先约定分得的房屋进行预售。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在预售房地产权利转移之前,依合伙的规定合建房屋由双方共有。当只有房地产开发商一方出面经营而土地使用权人仅提供地皮并不参与实际建设时,也不能解释为“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因为出面经营者为实际出资人,只能按照合伙契约处理。第二种合作建房形式是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约定将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开发商。这时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人看做定作人,把房地产开发商当做承揽人,将开发商根据合建契约取得的房地产权益看做是承揽报酬,故可以看做是承揽。第三种合作建房形式是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开发商依约将部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也要把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这时可以认为是土地使用权人将其部分土地使用权与开发商的部分房屋所有权进行交换。故可以看做是互易。尽管建筑行为是一种提供劳务的行为。但毕竟也是一种可以用金钱评价的商品,自然可以成为互易的客体。混合契约说是对承揽说的进一步解释,但既然已经认定是承揽关系,而且将承揽的部分建筑物作为报酬,那么就再没有必要解释为买卖契约。
解决房产争议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和诉讼等办法加以解决。若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若是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基于以上分析,房屋为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且双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权证,甲和乙应各自享有房屋50%的产权。甲对银行所负债务,由甲乙共同承担;甲单独向银行承担的部分,可向乙追尝。 有人主张将各方首付和月供总额作为各自的出资,按出资比例确认房屋产权份额,个人认为这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其一、甲方借款行为应视为经营合伙事务行为,所借款项应作为合伙财产,用于购房支付属于投资合伙事务。如将甲方所借款项认定为甲方单独出资,因购房主要资金为银行借款,则双方不存在合作购房的基础。其二、购房所需资金已通过首付和银行借款出资到位,而月供属于合伙债务承担,不是出资或者投资范畴。其三、按月供数额确认产权份额容易引发道德危机,鼓励无良投资。合伙投资收益应共享,风险应共担。合伙买房纠纷解决如房价上涨时愿意还贷,房价下跌时不愿意还贷款,势必会影响借款人利益,危害交易安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2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395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