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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如下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是否违反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采取集中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审查。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具体负责报送备案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文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报送备案工作。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报送备案的相关材料。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依据及正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和部门电子报备。
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二)是否有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四)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起草和调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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