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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对城市桥涵设施应当加强日常巡检和安全普查,保证城市桥涵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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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一)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设施上增设、迁移交通设施、管线等;(二)设置和移动城市公交站点、站台、亭房等。前款规定的设施在城市道路设施扩建、改建、维修时可以一并建设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予以一并建设。
临时占道停车点的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工作人员佩戴服务标识,持证上岗;(二)在临时占道停车点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做好车辆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及保管工作;(三)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将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监督电话等事项在临时占道停车点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四)不得擅自变更占道位置、扩大占用面积或改变用途;(五)公示临时占道停车点的决定部门、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范围和有效期限。临时占道停车点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处理。联系方式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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