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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得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在限时段的占道停车点,临时停车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其收...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油气加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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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移交投入使用。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设施移交给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提供市政设施工程基础技术资料和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移交手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一)在已建成的城市道路设施上增设、迁移交通设施、管线等;(二)设置和移动城市公交站点、站台、亭房等。前款规定的设施在城市道路设施扩建、改建、维修时可以一并建设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予以一并建设。
临时占道停车点的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工作人员佩戴服务标识,持证上岗;(二)在临时占道停车点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做好车辆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及保管工作;(三)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将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监督电话等事项在临时占道停车点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四)不得擅自变更占道位置、扩大占用面积或改变用途;(五)公示临时占道停车点的决定部门、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范围和有效期限。临时占道停车点的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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