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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遵循适发展水平并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保证公众出行安全和便利。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
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进行处理。联系方式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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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城市公共停车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一)城市道路:城市街道、城市桥梁、过街地下通道、高架道路、隧道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二)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暗渠、明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三)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的照明设施及城市夜间景观照明设施;(四)以上市政设施的附属设施。
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得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在限时段的占道停车点,临时停车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其收费标准应当高于周边公共停车场;超过两个小时停车的,实行双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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