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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协助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和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二)就有关消费...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协助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和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二)就有关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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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及时、有效地告知消费者,召回该商品或者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商品召回或者服务补救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级消费者协会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行业组织应当督促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自律,制定的行业规范不得含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一)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协助有关行政部门研究和制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二)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三)征求和收集消费者意见,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调查、分析,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四)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安全、卫生、计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投诉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提请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六)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告知消费者或者挂牌警示,并建议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查处;(七)支持消费者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设区的市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可以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测比较,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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