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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公众出行需求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合理设置公共汽车线路和站点,适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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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客运站点以地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等名称命名,由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确定。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使用同一站名。
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不得在车辆上使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的顶灯、计价器和服务标志等。
客运管理机构实施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应当采取的方式,并以服务质量作为主要竞标条件。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不收取有偿使用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转让客运经营权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客运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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