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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不得在车辆上使用城市公共交通专用的顶灯、计价器和服务标志等。...
公共汽车客运站点以地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等名称命名,由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确定。不同线路的同一站点应当使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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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管理机构实施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应当采取的方式,并以服务质量作为主要竞标条件。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不收取有偿使用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转让客运经营权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客运经营权。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从业资格证5至10日。违反本条例四十一条第六项和第四十二条第十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使用性质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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