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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离奇离婚案“查无此人”判决离婚

2021-01-28
结婚一年后丈夫竟不辞而别,从此杳无音信。妻子阿丽(化名)遍寻也无着落,无奈之下,来到法院起诉离婚,没想到丈夫竟“查无此人”,阿丽的起诉一开始就遇到尴尬。   阿丽家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2007年年底她在广州进货时与当地人江郎(化名)一见钟情。次年2月,江郎来到石城与阿丽办了结婚手续,可2009年3月,他却突然不辞而别,从此断了音讯。面对名存实亡的婚姻,阿丽拿着结婚证来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受理该案后,按照江郎留下的户籍地址广东某市,向其邮递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不久却被邮局以“原址查无此人”为由退回。随后,法院又在报纸上向江郎公告送达诉讼材料,但江郎仍未应诉。几番周折无法找到江郎,法院又向广东方面调查他的户籍及相关情况,结果让阿丽大吃一惊:与自己相伴一年的丈夫,在当地户籍中竟然“根本没有这个人”。法院查阅了婚姻登记档案,证实江郎留下的地址也是假的。   法院认为,江郎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通知阿丽从法院撤案并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   阿丽随后来到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可得到的答复却是“这个婚姻登记不能撤销”。民政部门认为,虽然《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撤销婚姻登记”,但该条例只说明夫妻双方都具备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其中一方采取了骗取婚姻登记的行为,民政部门才能予以撤销。而现在查明根本没有江郎这个人,不属撤销婚姻登记的范围。   无奈之下,阿丽再次将“不知名”的丈夫告上法庭,请求准许她离婚。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受理这起离奇的离婚案后,法官形成了两种观点。最终,法院审理后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阿丽的离婚诉求。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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