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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法院关于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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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未能注意继续培养夫妻感情,缺乏信任,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表示离婚,本院准许。双方表示孩子由张某扶养,本院不持异议,扶养费数额本院将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处理。双方对于家庭财产协商一致,本院不持异议。至于共同存款,本院将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刘某述张某与他人关系密切。
首先,公民的案件信息属于隐私范围,法院有保护的义务。所以,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允许把涉及公民隐私的资料以网络或者其他形式进行公布。也就是说,如果提问者对其提到的问题确实具有知情权,可以委托律师,或者亲自到法院进行了解,查询。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1、最高关于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为此,根据最高法院公开裁判文书的规定,涉及离婚诉讼的相关裁判文书(含判决书),不在互联网上公开。当事人只能去法院查询自己的离婚判决书。2、当事人可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档案室查阅和复制自己的离婚判决书,向法院工作人员出示自己的即可;查询的,需要签订书面授权给律师,由律师出具律所调查函以及、授权委托书给法院档案室的工作人员查阅和复制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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