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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对于公司的而不是对于公司债务的。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是指认缴出资,而对于公司债务,公司是以属于自己的全部资产为总担保的。我国...
股东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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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不上股东不一定要承担连带责任。如股东已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到位; 那么就不必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的股东也没有清偿的义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出资不实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5、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6、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 一、三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的债权人可能会找名义股东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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