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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情形: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
股东一般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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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如下几种情况: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的法律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个人财产连带责任) 4.足额出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足额出资的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公司法第九十五条)(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款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5、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6、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 一、三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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