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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补领结婚证的条件有: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并且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特定的身份证...
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补领、需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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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证的日期会变更,补办结婚证的登记日期是补办当天的日期。 夫妻双方补办结婚证,应当到原登记机关所在地区、县民政局婚姻管理机关或者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坏婚姻证件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和离婚证。补办结婚证可以由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因此,如果结婚证丢失,夫妻一方可以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原登记结婚机关申请补领。
如果结婚证是假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同时,如果当事人已经使用假结婚证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办理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也要一并受到处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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