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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
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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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且公司股权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的,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处理起来还是比较容易的,但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切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置计划。(1)将公司股份切割给实践掌管公司运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产业切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抵偿。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计划无法完成。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产业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计划也不能选用。(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切割时应对原股份份额进行检查并调整。在夫妻承续其间,夫妻股份份额的设置通常只是形式上的需求而并不反映夫妻实践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通常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乃至悉数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两边各得一半准则进行切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具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别离按前述准则参半切割。(3)如夫妻一方本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切割前可寻求其他股东的定见,也能够不寻求其他股东定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切割。其他股东不赞同将公司股份切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赞同切割(转让)的股东应当采购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生意所得金钱归未获得股份一方一切。如其他股东不采购这一股份应视为赞同切割(转让)。(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下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产业切割。这一计划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要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这一计划会影响到公司堆集的推广网络等无形资产及夫妻两边离婚后各自由商界的开展,所以这一计划的选用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意见。
关于股权,婚前取得则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各占一半。如果是股份公司的股权,可以直接分割该股权份额,但是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和合伙人同意才可以直接分割股份,操作中一般会对股份进行估值后,股权持有方按估值给另一方现金,但股权价值方面操作空间很大,具体请咨询律师 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在自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离婚,法院会做公告送达,时间会长一些,具体如何操作可以和律师面谈咨询。 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一般有离婚协议,财产约定,和忠诚协议三种: 离婚协议一般被视作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签署离婚协议后如果办理了离婚手续,则双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则离婚协议不发生效力,但是离婚协议上关于事实的陈述有一定的证据作用。 夫妻间财产约定需以书面形式作出,一般是有效的,但是关于房产的约定在法律上视作房产的赠与关系,如果约定没有经过公证,那么该约定在房屋变更登记前是可以撤销的。 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在法律上是存在争议的,各地有不同的尺度,目前效力不被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较大,建议不要在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中附带任何关于夫妻忠诚的条件,如果已经签署了忠诚协议,请面对面咨询律师。
张x洁,于1994年与白x国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夫妻关系维持较好,没有生育子女。1997年,白x国出资7万元与他人开办私人企业胶鞋厂,白x国出资的比例占全部的60%。2001年胶鞋厂改制为胶鞋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50万元,白x国出资占505,股权资金75万元,成为公司的董事长。2002年,白x国出国学习考察,夫妻双方联系逐渐减少,感情逐渐淡化。2004年6月,因种种原因,难以修复夫妻之间产生的感情裂痕,双方协商离婚,因财产分割未能达成协议,离婚未果。争执的焦点在于白x国所持胶鞋公司50%股权,张x洁认为应分得一半。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些股应当怎样分割? 目前的立法对这一问题没有直接的规定,因其既涉及《婚姻法》的相关问题,又涉及《公司法》的有关问题,相当复杂。 首先应明确,白x国所在公司50%的股份权是夫妻共同财产。白x国婚后用7万元作为公司发展的原始出资,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所得,均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所以这7万元投资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不断发展增值,白x国的股权也不断增值。增值的股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能否分割、如何分割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在《公司法》上,股权是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享有的权利,但股东出资并不导致股东对具体存在的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股东出资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股东出资后享有股权,而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所以,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东投资的分割,分割时应注意不能侵害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按照股权内容的不同,股权可分为两种:自益权与共益权。 1.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的请求权、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以及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 2.共益权,是指股东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地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任免董事等公司管理人员请求权、查阅公司章程及簿册的请求权、要求法院宣告股东决议无效的请求权,以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权等。就性质来说,自益权主要是财产,共益权主要是公司事务的参与权。股权不仅有财产权的内容,也有非财产权的内容。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的表现是出资证明书,该出资证明书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认缴股票性质不同,它不是流通证券,不能自由交易,只能经协商转让。如果简单地将作为夫妻财产的股权一分为二,原来的一个股东变为两个股东,将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冲突,而且会严重影响公司的规范发展。我们认为,对于夫妻一方婚后投资形成的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除了最初投资的财产外,增值后的股权也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简单地把股权一分为二,可能会影响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未来发展,而如果仅对最初的投资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由持有股权者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于未持股权者而言是不公平的。所以我们认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公司股权应由持有股权者享有,但按离婚时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持股权的价值,在其他财产中给予对方一定的价值补偿。这样处理的好处是,既按照了法律的规定,又解决了其在分割财产时的纠纷,使双方都不吃亏。二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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