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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在抢救垂危病患的生命时,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有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后果,不认为是医疗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医疗意外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医务人员或医疗单位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失,通常是由于患者病情特殊或者病员体质特殊引起的。二是损害后果的发生属于医疗单位或医务人员难以防范的。具备这两个特征造成的医疗损害后果,构成医疗意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一种医疗意外。发生意外的原因,就是医疗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对所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无法预料,或者已经预料到了但是没有办法进行防范。在这种情况下,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
1、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医疗措施抢救垂危患者,造成不良后果;2、医疗活动中因病情异常或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事故;3、在现有医学科技条件下,发生不可预测或不可预防的不良后果;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5、因患者原因延误诊断和治疗造成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医疗纠纷:(1)双方自愿协商;(2)申请人民调解;(3)申请行政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基本设置是这样的: 1、各省(自治区)分别设立省(自治区)、地区(自治州、市)、县(市、市辖区)、三级鉴定委员会; 2、各直辖市分别设立市、区(县)二级鉴定委员会; 3、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医疗单位依据建制管理与划区就近相结合的原则设立二级鉴定委员会。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上各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地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即地域管辖),但该《办法》未明确规定各级鉴定委员会的级别管辖,即具体案件应由哪一级鉴定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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