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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一般由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主要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对病人救治、护...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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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因此,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患者应该向该医院提出相关赔偿责任,而不能针对该医疗事故中的某个医生进行维权,这样能够保护患者的损害赔偿权利获得更好的保障。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一般由医务人员承担。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主要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等工作的医生和护士。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不属于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发生后,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由医疗人员和医疗机构承担,作为责任主体。医护人员作为刑事责任主体,其行为特点是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对患者的生命健康漠不关心的医疗卫生管理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结果,一般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一级和二级医疗事故,即患者死亡、严重障碍或患者中级障碍、器官组织损伤引起严重功能障碍。刑法规定的医务人员应指《条例》第55条规定的负责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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