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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一)负责检查工程使用情况和质量状况;(二)签发在工程质量方面所发生问题的责任通知书并督促保修。...
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单方面擅自撤销或变更监理合同以及未按合同办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单位必须承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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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煤炭建设管理水平,实现对建设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的控制(以下简称三大控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监理单位在工期控制方面的职责:(一)审查承建单位开工前提交的单位工程施工组织措施、开工报告和施工进度计划;(二)组织审批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协助项目法人编写单项工程开工报告;(三)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发现工程进度与合同进度不符将影响总工期时,监理单位视其影响的原因要求责任方采取相应的措施;(四)定期向项目法人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工程进度会导致合同工期延误时,提出改进方案或终止执行合同的详细报告,供项目法人采取措施或作出决定。
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发生争议,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调解并提出意见,在七日内将调解意见书面通告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如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任何一方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调解意见,可申请由项目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并作出仲裁。调解期间,因工程必需时,按项目法人意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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