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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一般认为过失引起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3、烧毁15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总额超过25万元;4、过失造成林地面具损失2公顷以上。过失犯罪一直比故意犯罪轻,所以我国对火灾犯罪的量刑自然比放火犯罪轻。而且如果认定失火罪情节较轻,根据《刑法》的规定,此时一般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火灾罪是指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构成要件如下: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造成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可成为本罪主体。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火灾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规定,因火灾造成森林火灾,林地面积超过2公顷,或者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立案。林地面积超过10公顷,或者造成死亡,重伤超过5人的,应当立案。;林地面积超过50公顷或死亡超过2人的过火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案件。
失火罪与放火罪的界限失火罪与放火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与火灾有关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侵害了社会公共安全。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 1、在客观方面,失火罪必须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放火罪并不以发生上述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只要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过失犯罪,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 3、主体要件处罚年龄不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失火罪年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 4、主观罪过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则出于过失。这是两种犯罪性质的根本区别所在。 司法实践在认定这种案件中,有时会发生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的情况。 例如,某人在仓库吸烟无意中将未熄灭的火柴头扔到草堆上,当即起火。这时行为人本应奋力灭火以避免火灾的发生,而他却扬长而去,漠不关心,任火势蔓延,致酿成灾。 这里行为人开始只是无意中将火柴头扔进草堆,并非故意制造火灾,本应认定为失火行为,但由于其先前的失火行为已经造成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负有灭火、消除危险的义务。在其能够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明知不灭火可能造成火灾,却不予履行,听任火灾发生。这时行为人主观罪过已转化为间接故意,因而构成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放火罪,不应再以失火罪论处。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原《刑法》第十七条中增加一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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