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一般认为过失引起火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轻,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2、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3、烧毁15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总额超过25万元;4、过失造成林地面具损失2公顷以上。过失犯罪一直比故意犯罪轻,所以我国对火灾犯罪的量刑自然比放火犯罪轻。而且如果认定失火罪情节较轻,根据《刑法》的规定,此时一般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