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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地役权,善意第三人是可以善意取得的,其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2、《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地役权适用善意取得。《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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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规定基本相似,即盗赃物原则上不应适用善意取得。 2、我国《民法典》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虽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通过该复函可知,对于盗赃物我国已承认可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
因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产权变动的情形是需要依法登记,才发生产权变动效力。这就要求转移产权的一方必须有相应的权利,而不动产善意取得要求是:第一,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道出让人是没有权利;第二,受让时必须是合理的价格,若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法律将认为这是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三,该不动产已经登记。
是一种权利,采取登记公示主义,股权是需要登记的。如果要转让股权的,需要权利人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到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那么,股权是否善意取得,在我国《》中,仍未建立股权善意取得制度,遇有此类纠纷之时,可参照《》的有关规定以及善意取得的民法原则,合理裁处。满足善意取得条件的,股权可以善意取得,该构成要件包括: 1、登记的股权人没有处分权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权人不是真实的股权人。 2、无处分权人转让股权的,例如夫妻以共同财产向出资取得股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方擅自转让该股权、《公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名义处分股权的情形或者《公司法解释三》第28条规定: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情形。 3、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符合以上要件的方可善意取得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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