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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原则: 1、行为责任原则; 2、因果关系原则; 3、路权原则; 4、安全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1、交通事故发生后,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无争议,或者只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撤离现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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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以责论处”,即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一般是采用依照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百分比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方法,即: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90%;负同等责任的,平均承担;负次要责任的,承担l0%-40%。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赔偿比例之和应等于100%。
交通事故处理原则:1。行为责任原则;2、因果关系原则;3、路权原则;4、安全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确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和作用。只有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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