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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根据《民事...
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①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②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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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处罚中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行政机关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自行政机关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的,即视为送达。但是行政机关需在案卷中记明公告的原因和经过。
1、公告送达的,以公告中明示的生效时间,算送达时间,公告期为六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精神病人发病期间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违法行为超过两年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条文中并未出现“免于处罚”一词,但执法实践中经常有“免于处罚”一说。 个人认为,不予处罚是指欠缺“受处罚行为”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如行为人不具备行政责任能力,故而不应予以处罚;免于处罚,则是构成要件皆具备,本可予以处罚,但情节轻微、且违法行为人主动补救、未发生危害结果,基于教育当事人的考虑,而不予处罚。——实际上也可称之为“不予处罚”。 因此,执法实践中出现“免于处罚”是不违反《行政处罚法》立法原则和具体规定的,本意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用词上不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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