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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第3条什么内容?

2022-09-14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林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划定沿海防护林带:(一)在沙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200米;(二)在泥岸地段,从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100米;(三)在岩岸地段,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布的沿海防护林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移动沿海防护林带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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