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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是:(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择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审议年度管理计划和年度费用预算;(5)监督公共建设和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6)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7)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代表业主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以及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等权利。《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办理本辖区涉及物业管理的公共事务的自治性组织,属于非赢利的社会组织,其本身没有财产来源,也无收入用于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因此,业主委员会本身必须是小区业主,其他人员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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