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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是怎么样的?

2022-09-09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区域涉及设区的市城区范围的,应当向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和营运要求的车辆、设施、资金;(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还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以及与营运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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