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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发展改革机关依...
对行政复议制度的理解看起来相似其实有时大相径庭,原因至少在于三个方面。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从来未进入我国理论界研究的核心领域。受大陆法系传统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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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构除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二)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三)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五)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四条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大致如下:行政复议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查后,有可能作出一个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也有可能作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那么,什么叫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呢对此,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七条做了说明,该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消、部分撤消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 该解释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说明,对于判定行政诉讼中的管辖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有重大的意义。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显然,对“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含义的理解,就成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管辖得以最终确定的前提。在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方面,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显然,在对被告确定的时候,也必须准确理解“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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