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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有一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执行的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应该移送到监狱进行服刑。相反,如果执行的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一年有期徒刑的,如果执行的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应该移送到监狱服刑。 我国法律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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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而“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被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减刑。 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实践中,如果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正常减刑在三年半左右。
有期徒刑一年送监狱,我国只有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刑罚前,剩馀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拘留所执行。罪犯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
通常我们所说的判刑后把人保出来,指的是假释,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使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由此可见,被判刑两年,如果符合假释的条件也是有可能被假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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