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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有一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执行的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应该移送到监狱进行服刑。相反,如果执行的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有期徒刑一年送监狱,我国只有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刑罚前,剩馀刑期不足三个月的,由拘留所执行。罪犯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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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执行期超过三个月的,应当移送监狱服刑。 我国法律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拘留所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有减刑的可能,至于当事人是否能得到减刑,则具体要看当事人自己的服刑期间的表现了。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经法定的减刑程序后,可以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第七十九条【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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