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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金本身不具有定金的性质,要看合同中具体约定!就您所说的来看,合同中并无约定“”性质的合同条款,例如:“如果您不购屋或拒绝签订合同的,开发...
乐意为您解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诚意金不是,在双方最终未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诚意金是可以退回的,开发商无权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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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可以在支付购房定金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退房,但定金可能不会退还。当购房者已支付定金(定金或认购金)金),但尚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如果购房者已经向卖方支付了定金(定金或认购金),但没有说明支付款项的性质,也没有约定,购房者可以直接向卖方或其代理人要求支付款项。如果卖方出售的项目有《预售许可证》或产权证,买受人与卖方有约定,支付的款项为定金,且买卖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达不到一致意见,最终未签订合同,支付的款项予以没收,定金不予退还。这个协议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应该是强制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拒绝退还定金,买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同意这一协议。
购房诚意金不是购房定金。诚意金,即意向金,是20世纪90年代从中国港台地区传过来的叫法。这在房产中介与买房和卖房双方签定的合同中多有体现,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而且“诚意金”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违约金、定金、订金。
房地产企业在签订房地产购销合同前,向购房者收取的诚意金,应当作为预付款缴纳营业税。在开发、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认购资金、诚意资金、意向资金、定金、看房费等,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都是为了购房者在购房时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或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其性质均属于预收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房地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收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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