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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人责任,是指在房屋买受人不履行到期的合同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担保人的担保财产优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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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妩媚鉴后人》:怎奈是切齿恨,怎奈是筋骨情。为有妩媚鉴后人,鸦头可为镜。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人责任,是指在房屋买受人不履行到期的合同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担保人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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