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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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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数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解释》第七条重申了环境污染犯罪共同犯罪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环境污染罪有共同犯罪。两人以上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是环境污染罪的共同犯罪。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2、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3、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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