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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都是作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也有例外,能够证明债务产生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就作为个人债务处理。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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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知丈夫借款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偿还义务;其二作为担保人抛开夫妻共同债务而言,担保人要依法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责任还要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二者承担责任有区别。 其三高利贷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不受法律保护,债务人无偿还超过部分之义务。 其四对方明知债务人借款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该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因丈夫担保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负有偿还义务,所以,妻子名下的财产会被法院执行的。两种情况不被执行:1.如果能证明车辆是婚前财产,不会被执行。2.如果丈夫是婚前担保,另一方不负连带责任,但并不能简单的就此认为不能执行婚后共同财产。因为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你结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的你的部分,执行时一经确定,将被查封并予以执行。
通过你的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刘某对债务的结算确认属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结算确认。最高法法释[1999]7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刘某的签名结算行为与最高法法释[1999]7号所规定的的情形类似,可参照最高法法释[1999]7号文件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故刘某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故你与王某的债权债务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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