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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
你妻子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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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丈夫借钱不还,妻子要不要承担还款责任,需要分情况讨论。 2.结婚期间一方借债,如果数额较大,就需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才属于共同债务,如果数额不大,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无需共同意思表示也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离婚了也需要共同偿还。
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不是另一方是否知情,而是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 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的,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都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夫妻之间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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