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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妻子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属于丈夫的个人债务的,借款人是丈夫一人,借款不用于家庭生活共同经营的妻子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由丈...
妻子不知道丈夫向别人借钱,是否需要承担偿还义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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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一般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虽然法院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但是建议男方也搜集相关的材料证明对该笔款项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支出)。
丈夫借钱,如果是用于夫共同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妻子也要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个人债务,妻子不用还。
1、丈夫借的高利贷,妻子没有参与签字,但是如果妻子事后对丈夫借高利贷的事进行追认,那么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义务进行偿还。 2、丈夫所借的高利贷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妻子有义务进行偿还。日常生活需要是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要的开支,如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 3、即使丈夫所借的高利贷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丈夫借高利贷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妻子有义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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