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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在缴纳清算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进行清算: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3、退还合伙人...
合作企业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清算:1、合作企业支付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作企业支付税金3、合作企业债务4、退还合作伙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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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往往同时存在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这时如何确定清偿这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这是司法实践中必然面临的问题。对此问题各国法律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大陆法系国家在传统上采取并存债权原则;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并存债权原则,是指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财产共同受偿,彼此清偿效力不分先后顺序。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债权人从合伙人个人财产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
对于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各国法的规定不同,总的说来有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和双重优先权原则。
对于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一般来说,有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和双重优先原则。在实践中,大多数提倡双重优先原则有两个原因:一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合伙企业法债务清偿条款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双重优先原则的价值取向;二是双重优先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更合理、更科学,德国等大陆法律国家倾向于放弃并存债权原则,反映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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