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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同。一般来说,有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和双重优先原则。在实践中,大多数提倡双重优先原则有两...
对于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各国法的规定不同,总的说来有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和双重优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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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与合伙债权人同时对合伙人个人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主张满足自己债权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对如何解决两种债务清偿冲突问题,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一。学者认为,并存债权原则着眼于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但这种保护是以牺牲、损害合伙人个人债权的利益为前提,对合伙人个人的债权是不公平的。相反,双重优先权原则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公平合理地维护了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建议我国法律规定双重优先权原则,以解决当前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不确定、债务清偿责任不清问题。在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合伙企业法》债务清偿条款的规定, 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双重优先权原则的价值取向。更为重要的是,双重优先权原则比传统的并存债权原则较合理科学,对双重优先权原则持反对立场的大陆法系国家,已趋向摈弃并存债权原则,转而规定了双重优先权原则,如德国等,该原则体现了国际法律发展的方向。今后,人民法院在审理合伙诉讼案件与执行工作中,应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合理解决双重债务清偿冲突问题。合伙的债权人对合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有权主张就合伙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即有权主张就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
对于清偿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先后顺序,各国法的规定不同,总的说来有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和双重优先权原则。
合伙企业财产在缴纳清算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进行清算: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3、退还合伙人出资。合作企业的财产按照上述顺序偿还后,如果还有剩馀的话,按照约定或法定取缔人的比例在原合作伙伴之间分配。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原合作伙伴之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有期限,债权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合作伙伴提出偿还要求。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合作企业解散后,原合作伙伴应对合作企业生存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其责任消失。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亦即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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