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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受理,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给债权人的特定的审理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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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一个社会只要有市场经济,就会有竞争,竞争的结果必然出现优胜劣汰。一些经营管理好的企业,生机勃勃,蒸蒸日上;一些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则严重亏损、负债累累,难免为竞争规律所淘汰,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破产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当作为债务人的企业严重亏损,其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依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清算,并且使多数债权人按比例受偿,从而结束债权债务关系。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处理破产问题的专门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债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即指破产的主体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06条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均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其他经营组织都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来调整他们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见,民事诉讼法对破产还债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采用的是排除式。为使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全国人大副委员长、XX主任委员A同志在关于《民事诉讼法》(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意见》中都明确指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但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而应适用《破产法》。应当说明的是,目前我国的破产制度,主要由《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第19章两个部分组成。这两个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同,但二者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并且二者在一些具体规定上有一种互补的作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破产案件时,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章的规定外,并可参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目前的这个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具体来说是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在全体债权人中按比例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其适用的范围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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