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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3条之对逃汇罪处罚标准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
认定逃汇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是数额犯,如果逃汇行为尚不属数额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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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听说过逃汇罪,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非法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非法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应当追诉。所谓逃汇,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或者个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擅自向国家出售外汇,擅自转让、转让、买卖、存放境外,擅自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外汇出境。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非法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处以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处以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条【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刑法,逃汇罪定罪标准如下:(1)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根据《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对于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及时调回境内按市场汇率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得存放境外,不得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所谓经常项目收入,包括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境外贷款项目收入的外汇;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交通运输、邮电、旅游、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保险等业务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外汇;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规费、罚没款等;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向境外出售房地产及其他资产收入的外汇;境外投资企业的外汇利润;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保证金等。违反上述规定,将应调回国内的外汇不调回国内,而存放境外就展这种行为的逃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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