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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
根据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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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留所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打骂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同时拘留所组织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等教育,并组织被拘留人进行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第五十九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第六十一条拘留所应当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第六十三条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拘留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根据法律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打骂体罚侮辱被拘留人。同时拘留所还要依法组织被拘留人进行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等的学习,组织开展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等。具体规定如下:《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拘留所应当建立教育制度,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时事、政策、所规、行为养成、技能培训、心理健康等教育。第六十一条拘留所应当每日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化、体育活动。第六十三条拘留所在确保安全和被拘留人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在所内开展适当的劳动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拘留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全文共六章六十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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