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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提供了担保是可以暂缓执行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既可以用本人的其他财产提供担保,也可以提供具有偿债能力...
一、提供执行担保后法院可否暂缓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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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予执行当事人不一定需要提供担保,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风险提示: 1、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2、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有困难暂时没有偿付能力,他可以向法院提供担保,此时如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可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此时应向法院提交保证书,也可以由具有代为履行和承担赔偿责任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此时应提交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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