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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快递企业投递快件应当向快件收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收人当面送达,但是符合快递服务标准规定的自取情形除外。快递业务员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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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对符合按址投递条件的用户拒绝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或者不按规定时限安排投递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在楼房地面层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主出入口处设置收发室、信报箱或者指定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准许邮递人员及车辆进入管理区域为用户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并免收停车费。收发室、物业服务企业、村邮站、村委会或者其他接收邮件场所应有人员接收邮件。接收邮件的人员应当当面核对、签收,并妥善保管和及时传递邮件。发现错投和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批注原因并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任何人不得私拆、隐匿、毁弃、他人的邮件或者撕揭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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