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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投递频次和深度投递邮件,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邮政从业人员为用户提供到户服务时应...
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一级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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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企业提供的快递运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在显著位置注明时限、保价及赔偿条款等保障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快递企业收取快件时,应当当面向用户告知运递时限、保价及赔偿等内容。用户交寄物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签字确认。
邮政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加强对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管理,保证其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收应当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二)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三)违反规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四)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五)执收政府非税收入不按照规定开具票据的;(六)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的;(七)不按照规定解缴政府非税收入的;(八)违反规定退付政府非税收入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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