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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问题而言1.主体的复杂性。电子商务主体包括以下几类:电子商务交易者,电子商务服务者,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电子商务监...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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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是否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类似行为规制的依据。在我们调研案例当中,提到互联网特殊性的约占24%。不兼容案件当中也有提到互联网特殊性,但是互联网特殊性是否是行业普遍性的认定标准也存在疑问。 特殊性是否适用于所有互联网产品与服务。因为我们看到所有立法建议中,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主体都没有进行区分,是从事何种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主体实施的呢?比如在安全软件行业,我们调研了最小特权原则、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在安全软件行业,企业对这些原则还是普遍认同的。但是如果将此扩展到内容提供服务,即时通信工具等行业,那么这些原则是否仍然适用就成了问题。
红灿说,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此外,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需要较高
在执法过程中,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一般采取审慎包容的态度,既要鼓励创业、创新,也要维护好市场竞争秩序,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此外,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政府要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也要积极广泛地运用各方面资源,形成全社会共治的监管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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