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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费用通常不会退还给申请人,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费用都需要由原告承担。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诉讼案件获得胜利,原告也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这部分费...
可以全额退还,通常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需要提供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一方造成的损失。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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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财产保全时,担保费一般由申请人承担。但是,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将申请费纳入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费。
在程序审理全过程结束之后,通常会返还押金费用,但相关的申请费用不予退还。在财产保全运作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主要由败诉方承担。不过,如果胜诉方自己愿意承担这些费用,也是可以的。关于这笔数额较大的财产保全费用,申请方需要自行垫付。但若最终的败诉方为被告,那么他就有机会通过申请执行来收回原先已经垫付的相关费用。但如果败诉方恰好又是原告,那么他无法得到上述费用的任何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若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1、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保全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担保,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出具担保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六条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民法典、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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