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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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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根据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等危害后果以及逃逸等情节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⑴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⑵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⑶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无力赔偿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⑷重伤一人,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②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③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④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⑤严重超载驾驶的;⑥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②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③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十个月的刑期。(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4)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相关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上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5)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6)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7)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8)符合上述第(5)至(7)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①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②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③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交通肇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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