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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第八十条,采取发起设立...
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第八十条,采取发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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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指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设立公司须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1、注册资本认缴登记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约定自己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内容,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先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将该资金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更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 2、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属于原《公司法》第26条规定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实缴的总资本相符。 3、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工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依照国务院推出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外,其他有限公司均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度。
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及相关条例,“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已经从“实缴登记制”调整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注册资本的实缴已经没有期限承诺限制,也没有认缴最低限额,也不再需要《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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