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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异议的程序是: 1、确定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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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的制度。 一、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当事人。 二、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三、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1、异议成立的:A.应当撤销执行案件B.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四、对执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救济: 1、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管辖权异议及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执行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的制度。 一、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当事人。 二、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三、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1、异议成立的:A.应当撤销执行案件B.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四、对执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救济: 1、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管辖权异议及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总的原则是及时审查、及时裁定、及时移送。基层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可适用简易程序。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如当事人逾期提出的法院可按照有关职权审查的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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