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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年检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车5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二)载货车和大中型非营运载客车10年内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三)小微非营运载客车6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四)拖拉机等机动车每年检验一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内通过安全技术检验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五)摩托车4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一次;(六)超过报废年限的车辆不得转让(买卖),但可以继续使用;买卖的,可以先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报废单(注销车辆档案),然后买卖。2014年5月17日上午,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规定公安、质监等政府部门不得开办车辆检验机构。已经开办的,必须在9月底前完全脱钩;从9月1日起,试行非营运车6年内免检;不得指定机动车异地年内免检;不得指定检验机动车。
大型公交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公交车、大型卡车司机的检查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每个评分周期结束后30天内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检查。但在评分周期内没有评分记录的,免除评分周期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驾驶员应填写表格,如实申报身体状况,无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第二,当驾照转移到其他地方或有效期届满时,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驾驶员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需要提醒的是,驾驶员未按照规定仍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部分大型公交车、拖拉机、城市公交车、中型公交车、大型卡车驾驶员,不需要驾驶大中型公交车的,可以主动申请减少为小型汽车驾驶证,避免因逾期检查而受到相关处罚。
私家车年检新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其中私家车,也就是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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