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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运用数字化存储手段系统记录和归档相关资料,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研究和成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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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定期报告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二)培养该项目传承人;(三)收集、保管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四)保护相关的文化场所;(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等活动。
传承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直接从事代表性项目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被认定为传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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